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根据举报材料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事实认定,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学校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要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其中学校科技处每年组织至少两次以上面向全校的学术道德建设专题讲座,学校研究生院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由全体研究生参加的学术道德建设专题讲座。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研究生导师对其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学校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其中教师职称晋升学术论文、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安徽中医药大学学报刊发论文必须经学术不端检测并按照相关规定将复制比控制在一定的比例以下。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学校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举报人向科技处提出,学校学术委员会受理。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学术委员会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要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应当在以适当的方式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必须事先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要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确定。调查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需要第三方机构作出处理或认定的,可以根据举报人或被调查者的申请,或学术委员会依据职权做出延期决定。
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不少于3人,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2人。必要时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询问和现场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或现场调查报告,由参与人员签名。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对特定调查事项需经过科学试验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除涉及秘密外,调查过程和结果必须公开。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或二级单位、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调查完成后,调查组应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在作出认定处理结果之前,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或专业技术职称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及学籍处分。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学校按照学位管理的相关规定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要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送达被调查人及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要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要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将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以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可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安徽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全校公开,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学术不端教育与处理的监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由此关联的处理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